省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2-02-18 10:36 點擊量:224

各市(州)金融工作辦公室,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683號)《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加強全省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行為,推動全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683號令)(以下稱《條例》)《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各市(州)、縣(市、區)金融工作辦公室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全省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制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牽頭負責融資擔保公司準入、公司內部治理、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地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市(州)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指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承擔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州)金融工作辦公室報告工作;未指定監管部門的縣(市、區)融資擔保公司由上級市(州)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

第十條 建全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議事協調機制,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參加。研究貫徹落實國家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制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風險防范和處置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融資擔保業務監管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發展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處置融資擔保公司發生的風險,督促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制定融資擔保監管部門履職盡責考核評價辦法,每年對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考評,督促指導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考評結果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費率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預先登記時,應標明融資擔保字樣。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外省融資擔保公司來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金符合本細則規定;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無違法行為,近2年無不良征信記錄;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六)外資融資擔保公司,除本細則規定外,對境外投資者條件的審查,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辦理;

(七)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吉林省相關規定執行;

(八)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必須具備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金:

(一)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綜合性融資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0萬元;

(三)在本省范圍內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科技或創新型企業融資擔保等專業化單一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四)在本省內貧困縣域或融資擔保公司空白縣(市)發起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按國家最低標準執行,并應在5年內補充至人民幣10000萬元;

(五)注冊資本金為實繳貨幣資本。

省內注冊資本金不足10000萬元,且不符合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要求的融資擔保公司,應將注冊資本金補充至人民幣10000萬元。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反職業操守或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最近3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并、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有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四)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五)被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從事擔?;蚪鹑谛袠I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六)個人或配偶等直屬親屬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一)出資企業請示;

(二)籌建方案,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股東會決議;

(四)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表;

(五)公司章程;

(六)擬設立公司出資股東簡介;

(七)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基本情況;

(八)驗資報告;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情況;

(十)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十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十二)出資企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四)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十五)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

(十六)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

(十八)營業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十九)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投資入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內控機制健全有效;

(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八條 自然人投資入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且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應在20日內完成。申請人提出設立書面申請后,由省政務大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辦(以下簡稱政務大廳審批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政務大廳審批辦應當受理。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接到政務大廳審批辦相關的申報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報材料審查審批應按規定程序展開,即:政務大廳審批辦進行完整性審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業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專家評審會進行綜合評審,并提出專業評審意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專家組意見出具許可或不予許可文件,向政務大廳審批辦轉送決定文件;政務大廳審批辦接收文件,向企業送達文件,辦結存檔。要件審查不予受理的,應于5日內告知企業。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公告,融資擔保公司持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后,向注冊地市(州)監管部門報備,納入屬地監管。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金,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審批的程序和期限,適用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提供材料:

(一)出資企業變更請示;

(二)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做出的決議、決定及相關文件資料;

(三)合并或分立方案;

(四)股東會決議;

(五)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表;

(六)合并或分立協議;

(七)公司章程;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情況;

(九)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十一)出資企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三)驗資報告;

(十四)出資企業出具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十五)具有法定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十六)擬合并或分立融資擔保公司出資法人單位及入股企業出具相關承諾;

(十七)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十八)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

(十九)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從業人員表;

(二十)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

(二十一)營業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二十二)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十三)公司合并或分立報紙公告;

(二十四)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十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減資應提供材料:

(一)申報人請示文件;

(二)出資企業變更請示;

(三)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做出的決議、決定及相關文件材料;

(四)減資方案;

(五)股東會決議;

(六)減資協議書、減資協議表;

(七)公司章程;

(八)驗資報告;

(九)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十一)出資企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二)融資擔保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十三)具有法定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十四)減資融資擔保公司股東出具相關承諾;

(十五)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

(十六)減資報紙公告;

(十七)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八)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融資擔保公司減資后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本細則最低標準。

第二十四條 注冊地在本省的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總公司直接持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設立分公司,注冊登記辦理結束后30日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市(州)監管部門備案。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管部門備案。涉及許可證變更事項,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換發后進行公示,變更后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供備案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說明;

(二)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分支機構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四)總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五)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授權委托書;

(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提供備案材料:

(一)變更股東備案說明;

(二)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公司應出具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四)融資擔保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五)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八)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提供備案材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說明;

(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三)變更后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四)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五)國有獨資、國有參股融資擔保公司出具上級主管部門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材料;

(七)融資擔保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八)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九)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授權委托書;

(十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變更名稱備案應提供備案材料:

(一)變更名稱備案說明;

(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三)變更后融資擔保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四)報紙公告;

(五)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六)變更后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授權委托書;

(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分支機構的審批程序和期限,適用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

第三十條 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資企業請示;

(二)籌建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股東會決議;

(五)公司章程;

(六)總公司簡介;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情況;

(八)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九)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十)總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一)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二)總公司出具近2年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十三)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十四)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

(十五)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從業人員表;

(十六)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

(十七)營業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十八)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

(十九)總公司注冊地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合規文件;

(二十)總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十一)總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十二)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十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住所在本省的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設立有關情況報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 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注冊地監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清算過程應當接受屬地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清算組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二)股東簽署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清算組成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注銷,并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注銷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注銷請示;

(二)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清算組成員簽署的《備案確認通知書》;

(五)股東簽署的書面注銷決定、注銷原因;

(六)經股東簽署確認的清算報告(包含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處置事項);

(七)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

(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九)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一般包括稅務登記注銷證明、開戶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等。

第三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程序和期限,適用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取消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的融資擔保公司,市(州)監管部門應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批復文件,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定期將全省吊銷或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擔保公司名單進行公示。

融資擔保公司在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收回后,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董事、監事會及監事、高管層職責與關系,劃清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應當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設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四十條 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公司應實行政企分開,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經營管理機制、風險防控機制、用人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市場化運作和規范管理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對其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公司,履行出資人責任,加強宏觀監督,減少具體業務干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引入職業經理人制度,嚴格執行中央及我省關于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四十三條 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第四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非融資擔保業務總量不得超過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按國家當年最新政策要求,結合我省融資擔保公司發展實際,于每年3月31日前確定。

第四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業務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方面的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財務管理、重大風險報告等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條 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融資需求服務。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要堅持以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逐步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達到國家及我省規定要求。

第四十八條 省級擔保、再擔?;穑C構)要合理設置合作機構準入條件,帶動合作機構逐步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第四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及《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有關要求,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向監管部門報送,并適時向相關機構披露。

第五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上一年度年底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業務占比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前款規定的本年度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五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五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融資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提出適當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提取比例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納入政府推動建立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及我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五十五條 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適時調降擔保、再擔保費率,引導合作機構逐步降低平均擔保費率,支小支農業務費率不得超過國家政策標準要求上限。

第五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建立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擔保費率監測報告制度,定期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要求降低擔保費率。

第五十七條 被擔保人或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五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權要求被擔保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第五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六十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定期組織開展資產比例清查,并指導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應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清查方案組織具體實施,在清查時限內完成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情況分析、風險評估和處置意見,并報送清查報告。

第六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二條 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

(二)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

(三)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

(四)向非融資擔保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之前,國有獨資(控股)融資擔保公司已開展的政府債券擔保、政府融資平臺增信等業務應按合同約定解除債券擔保后不得續保,并逐步降低直至解除政府融資平臺增信額度。對于非融資擔保公司股權投資,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逐步收回投資,并在本細則公布后3個月內報送整改計劃。

第六十四條 省內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納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管。在本細則發布1個月內,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持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繼續開展業務且符合基本設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實繳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不再開展新增業務的,可不申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仍需依法依規履行擔保責任,并接受監管部門監管,直至全部擔保責任解除,依法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第六十五條 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申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信用增進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0萬元。

第六十六條 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確有需要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第六十七條 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于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予以取締,妥善結清存量業務。擬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融資擔保行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辦法等;

(二)負責審查批準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減資、終止等;

(三)負責注冊地在本省的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四)負責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實行業務監管;

(五)負責對全省融資擔保從業人員業務指導和培訓;

(六)負責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登記統計監管;

(七)負責制定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政策措施;

(八)負責省融資擔保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十九條 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對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落實融資擔保行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辦法等;

(二)負責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變更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三)負責對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實行業務監管;

(四)負責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登記統計監管;

(五)負責制定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政策;

(六)負責本市融資擔保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市(州)監管部門及縣(市、區)監管部門應當向上級監管部門,每半年報送本地融資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情況。

第七十條 監管部門應運用省金融風險綜合預警監測系統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系統實時監測風險。

第七十一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建立和完善全省業務監管和金融風險綜合預警監測系統,利用信息系統采集融資擔保公司相關業務數據,排查系統風險和區域性風險;指導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運用系統監測融資擔保公司風險情況,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根據行業風險狀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督促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按時報送擔保業務數據等相關風險指標,并根據系統風險指標變化,適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監管部門報送風險情況報告。

第七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及時報送業務數據等風險指標,并根據監管部門風險提示及監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風險。

第七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加強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采用年度合規審查、信息系統審核等方式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七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實行年度合規性審查制。年度合規性審查實施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年度合規性審查初審工作,并將審查結果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備案,年度審核結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進行公示。

第七十六條 年度合規性審查時,融資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參加審查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三)年度報告內容應包括:機構概況、公司治理結構、業務開展情況、年度重大變更事項和準備金提取等情況。重點說明合規經營情況,是否有超范圍經營,特別是有無非法集資、高息放款,以及關聯交易合法性等情況;

(四)融資擔保公司上年度末銀行賬戶明細匯總表,資產比例情況統計表附憑據復印件,并附完整的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以及年度變更或重大事項說明書;

(七)市(州)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七條 對審查不合格或全年未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由監管部門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暫停部分業務等處理意見,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其經營融資擔保業務資格。對拒不參加年度合規性審查的融資擔保公司,由屬地監管部門引導其主動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對拒不履行相關程序的,由屬地監管部門出具意見,強制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并收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專項檢查制度,人員由各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臨時抽調,根據風險狀況每年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各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應建立本級專項檢查制度,加強現場監管。

監管部門對融資擔保公司專項檢查時,相關金融機構和企業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

第七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制定現場檢查工作實施辦法,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現場檢查工作,督導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依法合規進行現場檢查,以維護融資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條 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組織例行現場檢查時,應提前3日下達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出具檢查結果,檢查情況應由融資擔保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檢查工作結束后3日內應將工作報告及處置意見報送上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每年制定現場檢查抽查計劃,市(州)監管部門對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現場檢查的抽查比例應不少于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總數的10%,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現場檢查的抽查比例應不少于本省融資擔保公司總數的5%。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檢查頻次按分類評級結果執行。

第八十二條 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五)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本級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八十三條 省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指定處室,負責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協調,推進信息共享機制落實。

第八十四條 我省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完善分類評級實施辦法和評分標準;市(州)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初審并上報評定意見,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查確認后,進行公示。

第八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在每年度合規性審查工作結束后統一組織開展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工作。分類評級應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內容進行評分,確定分級評價類別,由高到低分別評為A、B、C、D、E五類。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評為A類,得分80至89分(含80分)評為B類,得分70至79分(含70分)評為C類,得分60至69分(含60分)評為D類,得分59分(含59分)以下評為E類。

第八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根據分類評級結果,對各類融資擔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

(一)對A類機構,監管部門積極支持發展,相應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并在政策扶持、業務拓展、經營區域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二)對B類機構,對照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進行整改,并關注其存在風險的領域,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在獲得政策扶持和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三)對C類機構,要求其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適當提高對該類機構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頻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改善財務狀況,并在市場準入上對其采取一定監管措施。每半年至少與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一次監管會談。

(四)對D類機構,除在市場準入上對其采取一定監管措施外,可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密切關注其經營態勢,督促其加大經營調整力度,積極降低風險,同時對新業務拓展等方面進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時約見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責令整改。原則上每個季度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五)對E類機構,監管部門要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隨時評估并掌握風險情況,根據風險情況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采取責令暫停業務、通報本轄區金融機構、勸導退出融資擔保行業、移交司法機關等措施。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已經無法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應根據有關規定采取強制退出措施,向社會發布公告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出臺《融資擔保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評價辦法》,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履行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情況,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盡責和從業能力進行考核。

第八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融資擔保統計制度的要求,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向上級監管部門報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

融資擔保公司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向吉林省融資擔保業務管理系統報送相應業務數據及風險指標,在每月10日前、每季初15日之前、7月15日前分別報送月報、季報和半年報,年報應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完成填報。市(州)監管部門應督促指導本轄區公司按時完成填報,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匯總上報。

第八十九條 省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應及時向國家中小企業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報送業務數據,在每月最后2個工作日內將當月擔保業務填報至月報表中,市(州)監管部門應在月底最后1個工作日對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的月報進行審核確認后匯總上報。半年報、年報報送時間節點以國家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當年通知為準。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及時匯總各地報送的月報、半年報、年報,將通過審核的數據報送國家上級機關及同級財政部門,未通過審核的地區或擔保公司的業務數據由系統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條 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應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本轄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的情況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融資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督管理的情況報告,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一條 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融資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督管理談話,應當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監管部門談話人不得少于2人,談話中應做好談話記錄,必要時可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材料,談話后要形成談話情況報告并存檔備案。

監管部門可以約談融資擔保公司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風險情況,要求其履行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職責,制定化解融資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的整改措施方案,必要時將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職責落實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對履行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職責不力而造成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的,應將公司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納入行業監管黑名單,由監管部門向本轄區的人民銀行、銀保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并將違規企業名單及重大違規行為面向社會披露。

第九十二條 監管部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本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市(州)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經市(州)監管部門初審驗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核準,確認重大風險隱患已經消除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第九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全面反映融資擔保公司資本金使用、財務管理及準備金提取等情況。承擔融資擔保公司財務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融資擔保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在出具的報告中提出。

第九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報告。

第九十六條 實行融資擔保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其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召開后的30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會議的重要決議。超過報告期限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事項的,涉及審批事項的,監管部門可不預核準,并將其列為重點監測機構,在監管評級上自動下調一個等級,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

重要決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變更名稱;

(二)增減注冊資本金;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更換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發生變化;

(七)合并或分立;

(八)設立分支機構;

(九)公司破產或重組;

(十)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九十七條 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業務發生地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屬地監管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本省內跨區域經營的融資擔保公司應按季度向注冊地監管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九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九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建立全省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登記臺賬;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應按月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變化情況,未發生變化應采取“零報告”;融資擔保公司應及時將本公司信用狀況變化情況報送屬地監管部門,并將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一百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建立行業“黑白名單”管理制度,制定黑白名單管理規定,劃定行業監管“紅線”,將嚴重違法違規、存在重大經營問題和存在嚴重風險的融資擔保公司納入行業黑名單。

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依法設立并合規經營的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公布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年度專項審計、合規審查、年度報告公示情況適時進行更新。

有監管紅線所列負面清單行為及對無經營資質卻違規營業的機構,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政數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等部門根據職能依法予以嚴肅查處,清出白名單,列入黑名單,黑名單信息納入吉林省信用綜合服務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一百零一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應對照省級預案制定本級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防范和處置的屬地責任,融資擔保公司承擔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處置的監管責任,融資擔保公司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承擔風險處置的相應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屬地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接到報告后,應指導屬地監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并化解風險,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一百零四條 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一)融資擔保公司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投資等損失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

(三)融資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資金流動困難,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股東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融資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在連續3個月內有一半以上辭職的;

(八)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九)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失聯15日以上的;

(十)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第一百零五條 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一百零六條 吉林省信用擔保協會為全省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業務指導,承擔部分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賦予的業務職能。吉林省信用擔保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取締或停業的單位應下達取締或停業通知書,通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銀保監等相關部門,并由屬地監管部門將其記入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違反本細則規定,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限期改正,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合并或分立;

(二)未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金;

(三)未經批準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

第一百零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或變更后的相關事項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投資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融資擔保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受托貸款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一)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

(二)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

(四)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業務開展情況,或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二)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

(三)拒絕執行監管部門依照本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融資擔保公司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或終身禁止其擔任融資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五條 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政府性基金或政府部門為促進就業創業等直接設立運營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互助式融資擔保組織開展擔保業務、林業經營主體間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不適用本細則。

其它組織形式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細則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應當在2022年底前達到本細則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采取監管措施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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